对无运输工具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服务的财税认识

发布时间:2023-09-14 点击:268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一些小的合作伙伴无法区分非车辆承运人业务和货运代理服务,无法判断税率是9%还是6%。本文对这两项业务的税收和财务处理进行了简单的梳理。
一、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业务作为承运人:运输服务
《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没有运输工具的,按照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税率9%
无运输工具承运人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托运人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注:甲方物流公司承担乙方运输公司汽油、柴油、过桥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抵扣甲方物流公司相关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活动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时,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再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纳税人购买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成品油和已付道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桥门收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二、货运代理服务-以委托人名义:经纪代理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发货人、船东、租船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以及船舶进出港、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以发货人的名义为发货人等。
企业转让特定商品前,应当对商品进行控制——承诺自行提供特定商品(包括委托对方)——主要负责人;
企业转让前不控制特定商品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代理
具体如下:
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当事人参与的,企业应当确定其在交易中的身份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收到或者应收对价的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计有权收取的佣金或者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即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其身份为代理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货物也可能涉及委托另一方(包括分包商)代为提供特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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